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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延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裁定驳回原告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此案是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

2019年5月,风府九鑫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风府九鑫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 为管理微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工”),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入,丰富九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丰富久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矿机”位于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螺乡、沙湾乡的“矿井”正在运转。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府九信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之后不再支付收益。

丰富九信公司再三催促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朝阳法院比特币挖矿,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比特币,同时赔偿微信占用服务器的损失服务到期后的存储空间。丰富久信公司称,按照诉讼时比特币的市场交易价格,中研智创公司应交付的比特币价值为955万美元。

所谓比特币“挖矿”,其实就是通过专用电脑获取虚拟货币的活动。比特币的发明者最初为比特币的虚拟货币设定了一个固定的价值,这需要“矿工”的高速操作来破解加密难题以获得比特币。“矿工”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电脑一般都有专业的挖矿芯片,而且大多使用大量显卡工作,耗电大。“矿井”是存放运行此特定程序所需的数千台计算机服务器的地方。由于比特币挖矿消耗大量电力,“矿工”寻找水电资源丰富、可以提供廉价能源的地区进行“挖矿”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挖矿”活动,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此类“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资产风险、经营倒闭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北京朝阳法院比特币挖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风府九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却代表“挖矿”签订协议,而有关部门明确禁止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本协议应无效。因此,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驳回了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朝阳区法院还向四川省发改委送达司法意见,反馈涉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对涉案比特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此案,并禁止涉案企业。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对涉案“矿场”等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清理。(记者张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