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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平台利用比特币洗钱案的法律责任分析

imtoken如何区分官网 2023-01-16 20:19:27

一、案例回顾

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获得1200万元人民币,随后犯罪嫌疑人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客服向林某在比特币交易平台账户充值200万元,并用蒋某农业银行卡汇款。网站客服人员发现汇款方(蒋)和开户人(林)不是同一个人,要求嫌疑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嫌疑人随后提供了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客服人员核对身份证复印件与注册信息一致,同意并完成对林某账户的充值。

随后,犯罪嫌疑人在1个半小时内通过林某账户34笔交易购买了553.0346个比特币,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并在1小时内4笔交易全部转入作案。嫌犯在另一个比特币交易网站上注册了一个比特币钱包,并在澳门地下钱庄出售了比特币。经公安机关追回后,仍有1568923元无法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有过错,造成客观损害,应当对受害人不可挽回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比特币交易平台不服,向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比特币平台的违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主观上的漠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作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不良示范效应”,比特币交易平台被判处对受害人无法挽回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律师观点

在发生异常交易和大额交易时,比特币交易平台未能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合法反洗钱义务,即在未验证林身份的情况下对账户进行充值,异常对林氏账户的交易则视而不见。如果比特币交易平台能够严格执行实名认证规定,在发现异常交易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犯罪分子将很难通过公司交易平台转移被盗资金。

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违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漠视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作用,导致受害人的资金被挥霍而无法追回。在这方面,比特币交易平台有过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比特币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过错责任的大小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受害人的损失确定;本案中,省高院认定的过错责任范围为40%。

附件:《判决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6]黑民中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

法定代表人王秀珍,公司执行董事。

李亚军律师,北京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朗信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惠东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绥化华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总经理冯少臣。

公司法律顾问宋丽丽律师。

原审被告人彭全全,男,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

李亚军律师,北京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不服绥化市与被上诉人绥化华辰贸易有限公司的纠纷。中级人民法院[2015]绥中发民益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上诉人乐酷达公司的代理律师李亚军、张惠东,被上诉人华晨公司的代理律师宋丽丽,被告人彭全全的代理律师李亚军出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结案。

原判发现,2014年8月5日上午8时39分,华晨公司财务部经理董某收到来自账号******、昵称凯欣**、便条的信息姓刘杰。对方要求将“1200”转入其指定的李某某账户。董某误以为是同事刘某某QQ号发给自己的短信,即指派公司出纳王某某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支行汇1200万元给李某某持有的农业股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川沙支行)开立****账户。10时35分,刘某某打电话给董某,董某告诉他钱被“打”了,而刘某某表示,这笔钱不是他“玩”的,所以他发现自己被骗了,当日就向绥化市碑林区公安局报了案。局刑警六队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4年7月26日,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川沙支行开立借记卡账户,主卡账号为****,在同时办理U盾和网上银行业务。随后,李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涉案的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等4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卖给了中介。后来被犯罪嫌疑人购买。. 2014年8月5日上午,华晨公司汇入李某某卡的1200万元中的500万元被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出,转至孙某账户(账户**** **)100万元,温某某账号(账号*******)100万元,黄某某账号(账号*******)100万元,分两笔交易转入江某账号(账号* ******)是200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将孙、文、黄三人账户各100万元转入江某账户。剩下的700万元还在李某某的账户里。s卡被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出,转入孙某账户(账户********)100万元,温某某账户(账户********)100万元,黄某某账户(账号*******)100万元,两笔交易转入江某账户(********)200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将孙、文、黄三人账户各100万元转入江某账户。剩下的700万元还在李某某的账户里。s卡被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出,转入孙某账户(账户********)100万元,温某某账户(账户********)100万元,黄某某账户(账号*******)100万元,两笔交易转入江某账户(********)200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将孙、文、黄三人账户各100万元转入江某账户。剩下的700万元还在李某某的账户里。犯罪嫌疑人将孙、温、黄三人账户各100万元转入江某账户。剩下的700万元还在李某某的账户里。犯罪嫌疑人将孙、温、黄三人账户各100万元转入江某账户。剩下的700万元还在李某某的账户里。

原审还认定: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佳、徐某合谋通过帮助诈骗分子洗钱牟取暴利。并通过陆某认识了嫌疑人肖某某。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佳为了实施洗钱犯罪活动,在网上花费2,600.00购买了江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组对应的姓名。 . 银行卡和电话卡,每套银行卡包括农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同一个账户持有人的银行卡和U盘。同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利用黄某佳提供“姜某”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在“OKCOIN”中注册账户的银行卡对应的手机号,账号为****;8月5日3时42分许某还通过黄某佳提供“林某某”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对应手机号复印件在“OKCOIN”注册账户,帐号为****。同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利用QQ诈骗成功后,通过电话向黄某佳和徐某询问银行卡号,徐某正要告诉肖某某姜某的农行卡号。500万元汇入江某农行卡后,许某以“武格”的名义通过QQ联系乐库达公司客服“莱特勇士”,要求充值。客服把彭全全的银行卡账号告诉了徐。同日上午11时38分、39时,徐某从姜某的农业银行卡(账号*******)两次使用网上银行操作到彭全全在北京农行硅业开立的银行卡谷凉城支行(卡号*******)账户汇款200万元。

并要求通过QQ给林某某的****账号充值。乐酷达公司客服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不是同一个人,金额也比较大,于是让“五格”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五格”主动提出先发一份。犯罪嫌疑人许某将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以照片形式发送给客服。客服仅核对身份证复印件与林某某登记信息一致,并没有坚持“五格”寄身份证正反面。持身份证照片和照片。无需进一步确认该业务的经营者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乐酷达客服同意“江”向“林”账户充值200万元。犯罪嫌疑人许某以林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于8月5日12时34分58秒至14时10分2秒,使用林某某在乐酷达注册的账号使用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交易平台34笔交易共购买553.0346个比特币,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在购买比特币的同时,犯罪嫌疑人许某操作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13时26分6秒至14时20分,购买的553.0346比特币在4次交易中全部提交至平台,转入犯罪嫌疑人许某在“blockchanl”网站上注册的比特币钱包。之后,犯罪嫌疑人徐某、黄某佳在澳门地下钱庄出售比特币。所得现金被两名犯罪嫌疑人挥霍归还,不可能全部追回。公安机关追回后,仍有1,568,923.00元无法追回。

原审还查明,乐酷达是2012年11月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彭全全名下的农业银行卡被乐库达公司用于运营比特币在线交易平台收款,其网上银行交易使用权属于公司运营总监李某某。

2015年2月27日,华晨公司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乐酷达公司、彭全泉赔偿华晨公司财产损失177万元;二、乐酷达公司和彭泉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判认为:本案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重点问题。

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范围。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刑事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返还赔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偿和退还赔偿金的情形,可视为量刑情节。” 解释是指,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时,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办理刑事案件。刑事判决后比特币交易案件法律案例,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被犯罪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物。其规定还提到人民法院不受理对犯罪分子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非法占用或处置的财产。但是,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存在竞争,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判决。对犯罪嫌疑人的损失不能弥补或者退还的,过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性质为补充赔偿责任。乐库达公司和彭全全的辩护主张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华辰公司的财产损失是肖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共同造成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直接承担的责任,必须依法处理刑事判决追回赃物或者返还赔偿金,但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完全解决因涉案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多重违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本案是由肖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但如果没有乐酷达网站“OKCOIN”提供的交易平台,也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出具证明,确认犯罪嫌疑人从乐库达公司购买的1,568,923.00个比特币不得退还或追回。华辰公司'

二、乐酷达、彭全全在涉案比特币交易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从比特币的性质来看,比特币(BitCoin)是基于中本聪设计的软件和建立在其之上的P2P网络数字货币(虚拟商品)。具有不依赖特定货币机构发行、计算生成、总量固定、不受地域限制、匿名等特点。比特币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或购买一些虚拟物品。由于比特币的上述特点,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的《关于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网站的管理。提供比特币注册和交易的互联网站点,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乐酷达公司直至本案审理结束,均未提供在电信管理机构登记的相关资料。其提供的地址/域名信息未加盖相关部门印章,无法证明其有效性;其次,从工商部门对网上交易的监管可以看出。Lekuda的主要业务是运营“OKCOIN”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网络空间或虚拟营业场所,收取客户提款费用(约0.2%-0.4%)以获取利润。其交易行为符合《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本办法,提供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乐库达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和投资管理。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比特币交易平台,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第三,从比特币交易的特点来看,客户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在线操作。上述五部委的通知还规定,提供比特币注册和交易的互联网网站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要求用户使用实名制、注册名、身份证号、和其他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乐酷达公司在注册“蒋某”和“林某某”时,未履行实名登记要求,未按照通知要求识别注册人身份。即允许在其“OKCOIN”交易平台上注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尤其是发现汇款人与充值人不是同一人,进行200万元大额充值时,犯罪嫌疑人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信息,仅传输网上身份证复印件。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交易。当发现账户交易发生变化(短时间内提取大量比特币)时,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履行审查监督义务,允许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在短短一个多小时内购买了价值200万元的比特币,同时向交易平台提出了比特币。由于乐酷达的不作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乐酷达提供的交易平台成功完成了洗钱犯罪。造成华辰公司财产损失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客观上也造成了华辰公司巨额财产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而无法追回的后果。乐库达公司应承担华辰公司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

三、关于责任百分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华晨公司财务人员在网上收到QQ订单后没有查,相信了嫌疑人。尤其是本案的巨额交易,未履行审慎核实义务,即汇入犯罪嫌疑人指示的账户。对自身财产造成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彭全全是乐酷达公司的在线客服人员。以他的名义在北京农业银行硅谷凉城支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被乐酷达公司用于运营“OKCOIN”交易平台收款。彭全全的行为是履行个人职责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乐酷达公司应赔偿华晨公司80%的财产损失1,568,923元,即1,255,13元8.40元;二、 驳回了华晨公司的其他主张。案件受理费为20,730.00元,华辰公司4,182.00元,乐库达公司16,584.00元。个人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乐酷达公司应赔偿华晨公司80%的财产损失1,568,923元,即1,255,13元8.40元;二、 驳回了华晨公司的其他主张。案件受理费为20,730.00元,华辰公司4,182.00元,乐库达公司16,584.00元。个人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乐酷达公司应赔偿华晨公司80%的财产损失1,568,923元,即1,255,13元8.40元;二、 驳回了华晨公司的其他主张。案件受理费为20,730.00元,华辰公司4,182.00元,乐库达公司16,584.00元。

乐库达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条件。华晨公司的财产损失系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徐某、黄某佳、卢某等人造成。《关于有关问题的答复》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返还赔偿;对被害人财产进行处分的,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追缴的具体内容”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的,应当在刑事判决书正文中载明;财产被非法占用或者处置的,人民 犯罪嫌疑人只要求将“1200”转入指定的李某某账户,华辰公司未经核实就转出巨额1200万元。对重大过错负责,原判裁定他20%的责任明显过轻。请求驳回华辰公司的诉讼,或修改判决,免除或减轻乐库达公司的赔偿责任。

华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二审辩称:一、本案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乐酷达公司对相关犯罪人的误解法律。在民事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有权利都得到充分实现,否则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可以分开审理。即使没有刑事追偿,被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就犯罪所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存在竞争关系,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责任人对已退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在华辰公司诉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币天下网络公司”)因同一罪名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火币天下网络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也说明华辰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二、乐库达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不履行备案义务,不履行反洗钱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导致不法分子在最短时间内获取华辰公司信息。财产转移间接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欺诈。华辰公司财产损失系乐库达公司不作为造成。绥化市碑林区公安局证明,从乐酷达公司购买的比特币1,568,923.00元,无法追回。, 乐酷达公司对无法退回赃物并退还部分的责任承担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提供比特币注册的网站,交易等服务应有效进行用户实名登记、身份识别,发现可疑交易时,应立即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犯罪活动线索等反洗钱义务。乐酷达有意逃避相关部门监管,犯罪嫌疑人充值时不履行审核义务,交易可疑时不履行反洗钱义务,让犯罪嫌疑人利用乐酷达交易平台顺利完成洗钱 犯罪造成华晨公司无法追回巨额财产的严重后果。Lekuda公司对此有过错,原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全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二审辩称同意乐库达的上诉。

二审中,华辰公司出示了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黑高利民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明华辰公司诉火币天下网络公司侵权类似案。责任,火币天下网络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我院裁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表明此类案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乐库达和彭全全共同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应受理。

本院的证明意见是,该证据与本案要证明的事实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认定,2014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将汇入蒋某账户的500万元中的100万元通过以下方式转至济南漫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威公司)。任伟祥的账号。,给林某某的交易账户充值。由于不是亲自充值,漫威公司要求其代理人提供任维祥持身份证的照片。次日,漫威公司的经纪人提供了任伟祥持身份证的照片。在发现林某某账户交易异常后,漫威公司要求林某某提供本人持身份证照片进行实名认证,并冻结林某某在公司“咬”交易的账户。2014年8月7日,公司'

除此之外,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上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需要解决以下焦点问题:

一、案件涉及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人民

二、乐酷达公司是否应当对华辰公司主张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中,肖某某利用QQ信息诈骗华辰公司1200万元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佳、许某才通过乐酷达公司网站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转移赃款。华辰公司被骗钱没有过错。但是,乐酷达在提供比特币交易网络平台时,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称“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措施并成为支付机构" 他们不仅没有取得支付牌照,反而利用该员工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收款开展业务,以规避监管。林某某账户充值交易异常时,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在核实了林某某的身份后,他为自己的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如果乐酷达公司能像漫威公司一样严格执行实名认证规定,并在发现异常交易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使不法分子难以通过公司交易平台转移非法资金。因此,乐库达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不顾一切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作用,导致被害人资金挥霍无度,无法追回。在这方面,Lekuda 是有过错的。因此比特币交易案件法律案例,考虑到乐库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不良示范效应,对华晨公司不可挽回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627,569.00元(1,568,923 元的 40%)。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乐库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绥中发民一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二、乐酷达公司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华辰公司财产损失627.56元9.00;

三、驳回华辰公司的其他主张。

乐酷达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计算当期债务利息的规定逾期履行程序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0.00元,华晨公司26.760.00元,乐库达公司14.700.00元。保存费5000.00元,由乐库达公司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判长王耀

代理法官张伟杰

代理法官王亚南

2016 年 7 月 14 日

文员玛莎